(2017)黔2628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锦屏县人民法院与龙见金刑事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锦屏县人民法院,龙见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8执77号申请执行人:锦屏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龙世德,锦屏县人民法院院长。被执行人:龙见金,,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苗族。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本院作出的(2016)黔2628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龙见金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本院刑事审判庭将该案判处龙见金罚金二万元移送执行局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于同年2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龙见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其收到通知书之日履行如下义务:1、交纳罚金20000元;2、申请执行费200元,合计2020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龙见金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5月25日被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龙见金无不动产以及房产、无工商注册登记、无车辆登记等记录。在锦屏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化信用社账户上有存款900元,本院予以扣划900元,其中700元为案件款,200元为申请执行费,现由于被执行人龙见金当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龙见金当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光全审判员 欧昌锦审判员 黄光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龙清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