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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斌与栖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斌,栖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686行初17号原告赵斌,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告栖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斌诉被告栖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因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斌承担。审判员  曲明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韶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