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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民终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凤林与洛斐尔建材江苏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凤林,洛斐尔建材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终12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凤林,男,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斐尔建材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浦发大道18号。法定代表人:崔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丽,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靖,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王凤林因与被上诉人洛斐尔建材江苏有限公司确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811民初5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凤林于2017年7月20日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凤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凤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免于收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玉虎审 判 员  蒋其举代理审判员  黄春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