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04执1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海红与被执行人徐德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海红,徐德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910号申请执行人马海红,女。被执行人徐德年,男。申请执行人马海红与被执行人徐德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陕0104民初33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海红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1066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将被执行人徐德年名下车辆查封,0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附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2017)陕0104执1910号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执1910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海亮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蒋卫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