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林法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原现生与李生玉、石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原现生,李生玉,石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林法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原现生,男,汉族,1966年4月4日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李生玉,男,汉族,1958年12月12日生,住林州市。被执行人石岩,又名石岩喜,男,汉族,1952年3月10日生,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现住林州市。原现生申请执行李生玉、石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的(2012)林民立初字第194号民事调解书准予执行;二、限被执行人李生玉、石岩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上述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李生玉向原现生支付案款12万元;石岩向原现生支付案款8.333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