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执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厦门金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蓝国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金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蓝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保182号申请人:厦门金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山亭村大乡北里98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3028030360。法定代表人:陈乌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斌、林领导,厦门市唯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蓝国平,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申请人厦门金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起诉与被申请人蓝国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厦门金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以保证申请人届时债权的实现,并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请求对被申请人蓝国平名下价值为人民币51810元的财产进行查询,并进行财产保全(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保单号:20460235024017000048)、保险条款各1份,为申请人厦门金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厦门金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蓝国平名下的财产及银行账户在价值人民币51810元范围内进行查封、扣押、冻结(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38.10元,由申请人厦门金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收到裁定书之日交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吴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苏玉 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