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7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国祥申请执行起国川物权保护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祥,起国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7执251号申请人李国祥被执行人起国川本院在执行李国祥依据(2016)云2327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起国川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我院经过调查,起国川暂无银行存款,执行员至起国川家调查情况,起国川外出务工,常年不回家。(2016)云2327民初18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由被执行人起国川赔偿原告李国祥修复被挖毁坟墓损失5000元,(二)被告起国川赔偿原告李国祥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执行中起国川未支付任何执行费用,无力偿还债务。执行员向申请人反馈执行情况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云2327执25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长 陆正国审判员 杨春文审判员 王泽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黎兴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