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青松与陈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青松,陈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81民初477号原告:徐青松,男,生于1985年10月13日,汉族,住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君梁,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113200810365497。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瑞,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编号:Z160513110013。被告:陈欢,男,生于1985年2月17日,汉族,住邓州市。原告徐青松与被告陈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青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君梁、刘云瑞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欢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青松诉称:被告陈欢因做生意缺周转资金,通过原告向他人贷款5万元,后被告迟迟不偿还借款,无奈之下原告只好替其还款,现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共计1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徐青松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递交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2013年2月24日被告打给原告的借款5万元欠条,并明确承诺同意承担徐青松借乔克成5万元,月息5分,由证人孙某出庭作证;3、2013年2月24日,被告给原告打6000元利息欠条。本组证据证明原告的身份,被告借原告钱的事实。第二组证据:1、2012年11月14日徐青松借乔克成5万元借条,借款确认书、承诺书及车辆抵押借款合同;2、2015年6月4日乔克成把徐青松的债权转嫁给魏静的协议书一份,欠条一份;3、2016年12月24日徐青松付清魏静本息126000元。证明陈欢借用乔克成的5万元后又转嫁给魏静及徐青松已经付清的事实。第三组证据:徐青松妻子杨晓鹏与陈欢多次追要借款的对话内容截图(从2015年12月到2016年2月份之间)。证明陈欢同意偿还所借债务但一直没有履行的事实。被告陈欢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庭递交任何证据。本院对原告递交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第一证据真实可信,详细反映了原被告之间债务的形成过程,且被告陈欢认可条据是自己所搭写,本院予以采信;第二组证据,本院结合其他证据对其部分予以采信;第三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2年8月份,被告陈欢因做生意资金紧张,通过原告徐青松并以原告的豫R×××××号东风日产天籁轿车作质押向案外人慎丽鹏贷款13万元,当时约定月息4分,使用期为3个月,原告徐青松用8万元,被告陈欢用5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陈欢不予偿还5万元本金及利息,原告徐青松自筹资金替被告陈欢偿还了5万元本金及利息6000元。2013年2月24日,被告陈欢给原告徐青松搭写欠条两张,其中5万元同意以月息5分计息,其余6000元为利息。后经多次追要,被告一直不予偿还,无奈之下,原告于2017年2月3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及利息合计15万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被告陈欢为原告徐青松出具借条,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原告徐青松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来源于以本金5万元,以月息5分计息不符合法律规定,其约定不予支持。仅支持50000元的本金及自出具借条之日产生的2分合法利息,6000元利息借条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所计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徐青松借款5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24日起,以月息2分计息,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欢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徐青松借款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2月3日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陈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穆志洋审 判 员 陈晓亮人民陪审员 赵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孟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