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03财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3-26

案件名称

徐庆明、庞兆东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庆明,庞兆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3财保148号申请人徐庆明,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龙凤区。被申请人庞兆东,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大庆石油管理局采油一厂五矿职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4000元。申请人以刘文超、耿艳丽共同共有的大庆市让胡路区红旗居住小区1-5-3-301(原房产证号:DQ××81,建筑面积101.17㎡)向本院提供担保(担保数额共计124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对被申请人庞兆东银行存款124000元予以冻结;二、依法对担保人刘文超、耿艳丽共同共有的大庆市让胡路区红旗居住小区1-5-3-301(原房产证号:DQ××81,建筑面积101.17㎡)予以查封。财产保全费1140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东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雪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