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民初41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栾晓文与刘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晓文,刘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民初4183号之一原告:栾晓文,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刘锋,男,197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39号。负责人:李连亮,该公司经理。原告栾晓文与被告刘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栾晓文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栾晓文主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晓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财产保全费170元,合计258元,由原告栾晓文负担。审判员 吴贯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