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胡和申请吴学文民间借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和,吴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2执84号申请人胡和,男,56岁,蒙族,职工。被执行人吴学文,男,52岁,蒙族,个体。本院执行胡和申请吴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49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申请后,于2017年1月5日移送至本院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后民初字第495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立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