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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陆剑珉与王传健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剑珉,王传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2209号申请执行人:陆剑珉,女,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王传健,男,195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关于陆剑珉与王传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沪0107民初157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传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支付人民币356550元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相关职能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情况,原审系缺席判决,被执行人涉案众多,相关案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另案执行中,本院已评估拍卖其名下房产,除公积金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登记记录。现本院依法冻结其名下公积金账户。根据规定,未办理退休手续,尚不具备扣划公积金款项的条件。另申请人已申请参与房屋变价款的分配,故本案执行尚须等待另案财产处置的结果。以上事实有本院执行调查材料、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为证。鉴于上述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220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 晔审 判 员  戚润华代理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