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5执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彦龙、张东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彦龙,张东升,郎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1212号申请执行人刘彦龙,男,1972年8月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隆化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占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8200610434111。被执行人张东升,男,1993年9月2日出生,满族,个体工商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郎学,男,199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刘彦龙申请被执行人张东升、郎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5民初12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彦龙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刘彦龙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张东升、郎学的强制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825民初129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黄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