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4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海青与刘小红、张奇瑞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青,刘小红,张奇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695号申请执行人刘海青。被执行人刘小红。被执行人张奇瑞。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63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向其支付欠款9.721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630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海东审判员 王洪宇审判员 张明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万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