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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1执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万根与万贺棋、张木秀、万军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根,万贺棋,张木秀,万军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1执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根,男,汉族。被执行人:万贺棋,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木秀,女,汉族。被执行人:万军区,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并��2016年6月17日生效的(2016)赣0111民初268号判决书,于2017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万贺棋所有的绿地外滩城X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熊 军审判员 陈 中审判员 刘小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清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