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执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万根与万贺棋、张木秀、万军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根,万贺棋,张木秀,万军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1执8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根,男,汉族。被执行人:万贺棋,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木秀,女,汉族。被执行人:万军区,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并��2016年6月17日生效的(2016)赣0111民初268号判决书,于2017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万贺棋所有的绿地外滩城X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熊 军审判员 陈 中审判员 刘小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清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