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81执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友杨、谢燕飞与被执行人邓民军、郭塞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友杨,谢燕飞,邓民军,郭塞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81执1025号申请执行人:刘友杨,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谢燕飞,女,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邓民军,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被执行人:郭塞峰,女,196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执行人刘友杨、谢燕飞与被执行人邓民军、郭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邓民军、郭塞峰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刘友杨、谢燕飞56576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民军、郭塞峰主动履行20000元,另未查到俩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辉南审判员 谢梅槐审判员 曾 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