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3财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谢吉阳、马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吉阳,马旗,周震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财保86号申请人:谢吉阳,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申请人:马旗,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岸区,被申请人:周震樱,女,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谢吉阳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旗、周震樱价值人民币25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为此,武汉中利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谢吉阳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如不对被申请人马旗、周震樱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可能使申请人谢吉阳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马旗、周震樱名下价值250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谢吉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吕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