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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5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王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王桂英,韩春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5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负责人丁召明,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美燕,女,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帅,男,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桂英,女,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韩春来,男,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桂英、韩春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2日��结。该案(2017)鲁0213民初117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截至2016年11月22日借款本金1140214.56元、利息、复利、罚息42661.86元,共计1182876.42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人民币12723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桂英的银行存款账户,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5日前履行本案案款人民币20万元及本案执行费人民币14356元,于2017年9月5日前履行本案案款人民币50万元,余款(具体数额以申请执行人对账单为准,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按借款合同约定,以调整后的利率计算还款数额)于2017年10月8日前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213民初1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