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5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5251号原告:张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朱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志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