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702民初5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朱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5251号原告:张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被告:朱某,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志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万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