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民初2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诉被告毕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毕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2465号原告:孙某,女,198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被告:毕某,男,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毕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韩乐新二○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得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