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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浙江莎鲨家纺有限公司、刘忠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莎鲨家纺有限公司,刘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3执79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莎鲨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金柯桥大道108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1794365799J。法定代表人田建庆。被执行人刘忠华,女,1972年10月3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浙江莎鲨家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2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刘忠华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40922.52元及利息,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41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23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秦一杭执行本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本院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3执7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洪震兴代理审判员  章亚伟代理审判员  戴张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银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