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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7执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晓阳、吉许岁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晓阳,吉许岁,赵秀阁,王俊峰,陈晓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7执67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台前县向阳路16号。被执行人吉某阳,男性,1985年5月31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执行人吉某岁,男性,1960年12月31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执行人赵某阁,女性,1957年8月22日出生,住南乐县。被执行人王某峰,男性,1979年12月8日出生,住许昌县。被执行人陈某悦,女性,1984年3月6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本院在执行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某阳、吉某岁、赵某阁、王某峰、陈某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台前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台前县公证处作出的(2017)台证执字第4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     士     谦执行员 何     忠     雪执行员 姜刘伟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     云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