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3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于某某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于某某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3663号原告:顾某某,女,193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章官(顾某某之弟),男,1940年12月15日出生,住泰兴市。被告:于某某,男,193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顾某某与被告于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顾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月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小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