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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6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金龙危险驾驶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龙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6刑初7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金龙,男,汉族,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2017年6月3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1日被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北农检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金龙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当日受理此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武力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金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李金龙在醉酒状态下驾驶黑NK68**号小型客车沿黑龙江省赵光农场为民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为民街与东外环路西1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金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70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金龙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金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8日21时许,黑龙江省北安市居民被告人李金龙在醉酒状态下驾驶黑NK68**号白色“大众”牌途观小型客车沿黑龙江省赵光农场为民街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为民街与东外环路西1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金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70mg/100ml。经侦查,被告人李金龙于2017年6月30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赵光农场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检测报告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李金龙的供述;黑河天翼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定量检验报告;黑龙江省北安农垦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案件侦查终结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金龙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金龙有以下量刑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金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李金龙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金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米 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