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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3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康志辉、曾志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志辉,曾志昆,张春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3757号申请执行人:康志辉,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曾志昆,男,1982年9月12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张春凤,女,1982年6月8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志辉与被执行人曾志昆、张春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志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