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恢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李清水、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勘探队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水,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勘探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恢646号申请执行人:李清水。被执行人: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勘探队。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经本院依法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撤销申请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建军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