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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恢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李清水、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勘探队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水,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勘探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恢646号申请执行人:李清水。被执行人:山东省煤田地质局第二勘探队。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经本院依法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撤销申请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建军审判员  陈 涛审判员  刘晓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