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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2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华冠钢材经销有限公司与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华冠钢材经销有限公司,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2执10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华冠钢材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孙长青,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管立君,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笔人:李子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华冠钢材经销有限公司与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对被执行人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网络及线下银行、车辆、工商、房产等进行“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已依法向被执行人牡丹江亿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同时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决定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罚款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长河审判员  王雪皎审判员  刘延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白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