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民初5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小许与被告贾文艳、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许,贾文艳,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7民初588号原告:张小许,男,195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闻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卫玺生,男,住垣曲县,系闻喜县石门乡横榆村民委员会推荐。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串串,女,住垣曲县华峰乡,系闻喜县石门乡横榆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贾文艳,女,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23号君威财富中心35层。主要负责人:槐欢杰,职务:经理。原告张小许与被告贾文艳、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张小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许撤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张小许负担。审 判 员 邓海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赵李娜书 记 员 薛桂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