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3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何淑华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229号移送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何淑华,女,194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2017)川0303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何淑华银行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谢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