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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执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与吴国林、金义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吴国林,金义清,宁德凤,温敏,邵莉娜,孙承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2执158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龙泉中路7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40122675889303Q。负责人:俞璐,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吴国林,男,1979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金义清,女,1978年8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宁德凤,男,1980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温敏,男,1982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邵莉娜,女,1980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被执行人:孙承云,男,1978年9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2执23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县支行与吴国林、金义清、宁德凤、温敏金、邵莉娜、孙承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吴国林、金义清、宁德凤、温敏金、邵莉娜、孙承云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国林、金义清、宁德凤、温敏金、邵莉娜、孙承云名下的银行存款240349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三年,查封(扣押、冻结)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需要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史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骏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