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景凤明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凤明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02刑初147号公诉机关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景凤明,曾用名景延明,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2017年3月22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大同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同市第二看守所。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景凤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大同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景凤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1日0时10分许,被告人景凤明醉酒后,因没有携带门禁卡,为发泄情绪,无事生非,将大同市城区柳航里小区南门的两处道闸栏杆损毁。经鉴定,该两处道闸栏杆的价格为人民币2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景凤明在庭审的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柳航里物业管理站的报案材料、被告人景凤明的供述、监控视频、证人张某某、杨某某、孔某某的证言、大同市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网上比对工作记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景凤明醉酒后无事生非,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景凤明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景凤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2日起至2017年8月2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吕剑君审 判 员 左娟娟人民陪审员 赵素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葛亚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