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褚海涛、襄阳市云飞扬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褚海涛,襄阳市云飞扬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648号申请执行人褚海涛,男,193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襄樊市樊城区。被执行人襄阳市云飞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春园路15号(火炬大厦8楼GH座)。法定代表人洪永扬,襄阳市云飞扬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保康县城关镇牌坊湾村。法定代表人洪位,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91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襄阳市云飞扬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褚海涛偿还借款本金109575元及利息(以109575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2月28日起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7%标准计算);赔偿申请执行人褚海涛律师代理费损失4000元,被执行人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襄阳市云飞扬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襄阳市云飞扬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襄阳市云飞扬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襄阳市云飞扬投资有限公司、湖北美莱丝绸家纺有限公司财产以人民币15万元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刘长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正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