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1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翠芳、陈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翠芳,陈勇,古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1550号申请执行人:李翠芳,女,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陈勇,男,195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古慧云,女,195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05民初276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61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耀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