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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3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许明利与田朝邓、蒋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明利,田朝邓,蒋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3064号原告:许明利,男,196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田朝邓,男,1966年11月1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蒋艳玲,女,54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明利与被告田朝邓、蒋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明利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明利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傅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默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