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张旦与林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旦,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778号申请执行人张旦,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林峰,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阳市人民法院(2017)鄂0683民初535号判决书,于2017年07月10日向被执行人林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林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峰在中国农业银行95599807597721081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保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