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13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谭洪涛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谭洪涛,李香茹,王振利,张颖,刘长江,王国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36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住所地乐亭县。法定代表人赵继山。被执行人谭洪涛,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被执行人李香茹,女,1956年4月4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被执行人王振利,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被执行人张颖,女,1975年3月14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被执行人刘长江,男,1955年12月15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被执行人王国敏,女,1969年11月7日出生,住所地唐山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申请谭洪涛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101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于2017-7-18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款已经执行到位,现本案已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25民初1010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荣 伟执行员 郭福星执行员 刘利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