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2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蔡红与林华、廖桂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红,林华,廖桂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666号原告:蔡红,女,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贵天,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献勇,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华,女,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廖桂宏,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原告蔡红与被告林华、廖桂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蔡红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红以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蔡红负担。审 判 长 林 三 凤人民陪审员 李 丽 华人民陪审员 李 丽 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珺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