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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2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蔡红与林华、廖桂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红,林华,廖桂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666号原告:蔡红,女,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贵天,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献勇,福建金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华,女,199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廖桂宏,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原告蔡红与被告林华、廖桂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蔡红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蔡红以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蔡红负担。审 判 长 林  三  凤人民陪审员 李  丽  华人民陪审员 李  丽  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珺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