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4执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与杨银仙、龚道朋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银仙,龚道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4执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向志宏,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全林,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风险管理部经理。被执行人杨银仙,女,汉族,麻栗坡县人。被执行人龚道朋,男,汉族,麻栗坡县人。本院在执行麻栗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银仙、龚道朋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财产已被本院查封,但不便于处理,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麻栗坡县人民法院(2016)云2624执7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诗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学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