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贸城支行与郑敏、张晓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贸城支行,郑敏,张晓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232号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贸城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三清山东大道188号3-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091067621G。负责人:陈科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福梁,该支行员工。被告:郑敏,女,198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告:张晓峰,男,汉族,1976年5月11日出生,住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贸城支行与被告郑敏、张晓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郑敏、张晓峰已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贸城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贸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15元,减半收取2,007.5元,由原告上饶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贸城支行承担。审判员 张友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