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3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杨铁刚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铁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3刑初176号公诉机关师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铁刚,男,汉族,1996年2月2日生于云南省��宗县,小学文化,。2012年12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师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现因涉嫌盗窃一案,于2017年4月7日被师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经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师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师宗县看守所。师宗县人民检察院以师检公诉刑诉〔2017〕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铁刚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师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保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铁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2月28日凌晨0时左右,被告人杨铁刚到师宗县城“经典网咖”内将正在熟睡的满某某的一部白色金立手机盗走(该手机已被满某某找回,但手机被杨铁刚损坏,后被满某某以130元卖掉)。经价格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2.2017年2月28日凌晨5时左右,被告人杨铁刚到师宗县城“天下网咖”内将正在熟睡的柏某某装在右裤包的一部金黄色的OPPOR9PLUS手机盗走,后杨铁刚以1200元的价格销赃,并将赃款挥霍。经价格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铁刚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户口及前科证明、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铁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6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控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铁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案发后坦白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铁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之情形,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杨铁刚在六个月至一年内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惩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2012)师少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杨铁刚所宣告的缓刑。被告人杨铁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已缴纳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殷桂园人民陪审员 农培君人民陪审员 孙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芸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