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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2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徐文龙、孟爱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龙,孟爱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02刑初166号公诉机关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文龙,男,199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居住地:沧州市新华区,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孟爱,男,199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居住地:沧州市新华区,无业。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沧州市看守所。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华区院公诉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文龙、孟爱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蕊、李芳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文龙、孟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1月31日,被害人赵某被李某(具体情况不详)以找工作为由,骗至位于沧州市新华区孙庄子村的传销窝点。被告人徐文龙为了让赵某加入传销组织,采用语言威胁、殴打等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安排被告人孟爱看管被害人,直至2017年3月18日。期间,被告人孟爱全程看管被害人赵某,并采取恐吓、殴打等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文龙、孟爱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徐文龙、孟爱的供述,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崔某的证言,徐文龙对孟爱的辨认笔录,孟爱对徐文龙的辨认笔录,赵某对徐文龙、孟爱的辨认笔录,徐文龙、孟爱、赵某对犯罪地点的指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以及被告人徐文龙、孟爱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文龙、孟爱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文龙、孟爱具有殴打情节,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文龙、孟爱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文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二、被告人孟爱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淑芬人民陪审员  陈 康人民陪审员  李梦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潘筱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