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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9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钱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47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刘某某、钱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人民币500000元,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刘某某、钱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钱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新区支行有存款账户(账号:2610064201024116275),本院依据(2017)陕0825执190-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该账户。查明本案在诉讼阶段于2016年6月27日依据(2016)陕0825民初4701-1号民事裁定书,已将被执行人钱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长城街支行的账户(账号:2610064101020183842)冻结,本院依据(2017)陕0825执190-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钱某某的存款人民币24000元到定边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的案件款专用账户内(账号:6105016991100000143-0004),并将该账户予以冻结。查明本案在诉讼阶段于2016年7月8日依据(2016)陕0825民初4701-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刘某某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行营业部的账户(账号6214839122510456),本院依据(2017)陕0825执190-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在该行的存款人民币140000元到定边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边县支行的案件款专用账户内(账号:2610090639026410582)。共计划拨被执行人钱某某、刘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64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案件受理费44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900元由被执行人钱某某、刘某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执1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永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