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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4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白应龙与马连升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应龙,马连升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450号原告:白应龙,男,1964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马连升,男,1952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忠,男,1960年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白应龙与被告马连升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白应龙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应龙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应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 昕审判员 郭 鹏审判员 乔春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贺 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