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段宗花与段宗水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宗花,段宗水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966号原告:段宗花,女,1965年10月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海(段宗花之夫)。被告:段宗水,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原告段宗花诉被告段宗水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段宗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宗花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段宗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秦艳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