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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1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段宗花与段宗水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宗花,段宗水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1966号原告:段宗花,女,1965年10月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海(段宗花之夫)。被告:段宗水,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原告段宗花诉被告段宗水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段宗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宗花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段宗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秦艳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