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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22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都兰秦正枸杞专业合作社与马友苏夫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兰秦正枸杞专业合作社,马友苏夫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22民初325号原告:都兰秦正枸杞专业合作社;住所:都兰县宗加镇农业村;法定代表人高毅,职务为理事长。被告:马友苏夫,男,回族,1974年3月2日出生,现住青海省都兰县诺木洪农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都兰秦正枸杞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马友苏夫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都兰秦正枸杞专业合作社以双方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都兰秦正枸杞专业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261元,由原告都兰秦正枸杞专业合作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波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蒲晓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