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3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温希平与李明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希平,李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3执161号申请执行人温希平,男,1956年11月9日生,云南省牟定县人。被执行人李明亮,男,1959年12月26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温希平申请执行李明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依据(2016)云2323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明亮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温希平经济损失76111.63元。2017年6月15日,经双方协商,由被执行人李明亮赔偿申请人温希平经济损失58000元,剩余不再要求李明亮支付,现被执行人李明亮已按双方达成的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且申请人温希平领取了该案款。本院认为,温希平自愿放弃部份债权是其权利的放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的(2016)云2323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应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丽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