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卫东与任圣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21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张卫东,女,196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任圣楠,女,198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淮北市。法定代表人:任圣楠,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卫东与任圣楠、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款10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6日以(2016)皖0621执102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濉溪经济开发区玉兰大道南侧雅苑西侧开发的商铺六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濉溪经济开发区玉兰大道南侧雅苑西侧第×幢×、×、×、×、×、×房屋(合同备案号:××、××、××、××、)六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民审判员 赵杰审判员 毕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