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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1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徐善与被执行人郭振业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徐善,郭振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1290—1号申请执行人:郭徐善,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郭振业,男,194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徐善与被执行人郭振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郭振业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郭振业的银行存款1054.7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绍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