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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1执6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官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官友,朱雄平,郑丽珠,郑观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1执6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11007757320399。法定代表人周章法。被执行人郑官友,男,1959年4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朱雄平,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郑丽珠,女,1971年4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郑观丰,男,1973年2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本院依据2017年2月21日生效的(2016)浙1121民初3309号判决书,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郑官友、朱雄平、郑丽珠、郑观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青田县瓯南街道上岸村有土地征收补偿款。据此,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扣留被执行人郑官友在青田县瓯南街道上岸村全部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二、立即扣留被执行人朱雄平在青田县瓯南街道上岸村全部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三、立即扣留被执行人郑观丰在青田县瓯南街道上岸村全部的土地征收补偿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 行 员 刘继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邹 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