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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伟保、姚化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伟保,姚化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30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刘伟保,男,1981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姚化庆,男,1974年9月15日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刘伟保诉姚化庆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2015)宁民一初第27号,付申请人刘伟保赔偿款14.973392本院已执行0.00元,尚有14.973392万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姚化庆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宁民一初第2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小荣